皮亞杰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對兒童道德判斷和道德觀念的發(fā)展進行了研究。他認為,一個人道德上的成熟主要表現在尊重準則和社會公正感這兩個方面。一個有道德的人能按社會規(guī)定的準則公平地、公道地對待別人。他采用對偶故事法研究兒童道德判斷發(fā)展的水平。他認為,兒童道德判斷的發(fā)展與兒童認知發(fā)展的階段相平行,兒童道德發(fā)展的進程可以在他們的認知進程中找到證據。他設計了一些包含道德價值內容的對偶故事讓兒童回答,要求兒童辨認是非對錯,從他們對特定行為情境的評價中投射并推測出兒童現有的道德認知和道德判斷水平。
皮亞杰根據兒童對規(guī)則的理解和使用,對過失和說謊的認識和對公正的認識的考察和研究,把兒童道德認知發(fā)展劃分為四個有序的階段。
(一)前道德階段(出生一3歲)
皮亞杰認為這一年齡階段的兒童正處于前運算思維時期,他們對問題的考慮都還是自我中心的。他們不顧規(guī)則,按照自己的想象去看待規(guī)則。他們的行動易沖動,感情泛化,行為直接受行動的結果所支配,道德認知不守恒。例如,同樣的行動規(guī)則,若是出自父母就愿意遵守,若是出自同伴就不遵守。他們并不真正理解規(guī)則的含義,分不清公正、義務和服從。他們的行為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非道德的。
(二)他律道德階段或道德實在論階段(3—7歲)
這是比較低級的道德思維階段,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單方面地尊重權威,有一種遵守成人標準和服從成人規(guī)則的義務感。也就是說,他律的道德感在一些情感反應和作為道德判斷所特有的某些顯著的結構中表現出來。其基本特征是:(1)絕對遵從父母、權威者或年齡較大的人。兒童認為服從權威就是“好”,不聽話就是“壞”。(2)對規(guī)則本身的尊重和順從,即把人們規(guī)定的規(guī)則,看做是固定的,不可變更的。 皮亞杰將這一結構稱為道德的實在論。
2.從行為的物質后果來判斷一種行為的好壞,而不是根據主觀動機來判斷。例如,認為打碎的杯子數量多的行為比打碎杯子數量少的行為更壞,而不考慮有意還是無意打碎杯子。
3.看待行為有絕對化的傾向。道德實在論的兒童在評定行為是非時,總是抱極端的態(tài)度,或者完全正確,或者完全錯誤,還以為別人也這樣看,不能把自己置于別人的地位看問題。
4.贊成嚴厲的懲罰,并認為受懲罰的行為本身就說明是壞的,還把道德法則與自然規(guī)律相混淆,認為不端的行為會受到自然力量的懲罰。例如,對一個7歲的孩子說,有個小男孩到商店偷了糖逃走了,過馬路時被汽車撞倒,問孩子“汽車為什么會撞倒男孩子”,回答是因為他偷了糖。在道德實在論的兒童看來,懲罰就是一種報應,目的是使過失者遭遇跟他所犯的過失相一致,而不是把懲罰看做是改變兒童行為的一種手段。
(三)自律或合作道德階段(7—12歲)
皮亞杰認為兒童大約在7—12歲進入道德主觀論階段,這個階段的道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兒童已認識到規(guī)則是由人們根據相互之間的協(xié)作而創(chuàng)造的,因而它是可以依照人們的愿望加以改變的。規(guī)則不再被當做存在于自身之外的強加的東西。
2.判斷行為時,不只是考慮行為的后果,還考慮行為的動機。研究表明,12歲的兒童都認為,那些由積極和動機支配但損失較大的兒童,比起懷有不良動機而只造成小損失的兒童要好些。由于考慮到行為的動機,因而在懲罰時能注意照顧弱者或年幼者。
3.與權威和同伴處于相互尊重的關系,兒童能較高地評價自己的觀點和能力,并能較現實地判斷他人。
4.能把自己置于別人的地位,判斷不再絕對化,看到可能存在的幾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