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的形象未經允許而被擅自用來為中山某電器公司做廣告宣傳,近日,影視演員徐靜蕾以該電器公司及北京某廣告公司侵犯肖像權為由,將兩家公司訴至豐臺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人民幣125萬元。記者昨天從豐臺法院獲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徐靜蕾起訴稱,2013年8月,其發(fā)現(xiàn)北京某廣告公司承辦的家電雜志在2013年第15期92、93頁整版擅自使用其肖像宣傳中山某電器公司所產的電器。經調查發(fā)現(xiàn),該家電雜志在全國各大商場均有宣傳。與此同時,徐靜蕾還發(fā)現(xiàn)在該電器公司的網(wǎng)站出現(xiàn)大量由其作為形象代言的其他簽約品牌的肖像作品。經了解,該電器公司制造與銷售的吸油煙機、燃氣灶具、消毒柜等電器遍布全國,年銷售額上億元。
徐靜蕾認為,二被告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載有其肖像的照片進行營利性使用并廣泛宣傳,侵犯了原告肖像權,同時侵犯了原告作為影視導演、演員、公眾人物許可他人使用自身肖像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給原告造成極大損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二被告應依法承擔侵犯原告肖像權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徐靜蕾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公開對原告進行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人民幣125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