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堅持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用和擴大高中學校招生自主權相結合的原則。
。3)堅持將學業(yè)考試成績和綜合表現評價作為高中錄取的重要依據,切實改變將學科考試分數簡單相加作為高中錄取唯一標準的做法。
。4)普通高中錄取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學校的招生范圍:
。1)省、市屬的華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廣東實驗中學、廣雅中學、市執(zhí)信中學、市第二中學、市第六中學、市鐵一中學、廣大附中、廣東華僑中學、市協(xié)和中學、市美術中學、廣州外國語學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學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廣州外國語學校、市美術中學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錄取前獨立招生,市美術中學的其余計劃按學校等級的相應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屬普通高中學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區(qū)、縣級市屬示范性普通高中學?稍谔崆芭嫦蛉姓猩惺諏W校所在區(qū)、縣級市以外的學生人數不能超過本校當年招生總計劃的15%,其余招生計劃則面向本區(qū)(縣級市)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學校外,各區(qū)、縣級市屬普通高中學校面向本區(qū)、縣級市招生。
。4)民辦普通高中學校面向全市招生。
3. 根據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印發(fā)<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號)和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教基〔2012〕13號)的有關要求,實行優(yōu)質普通高中安排一定比例招生計劃直接分配到初中學校的政策(即普通高中“指標到校”政策),其中省、市屬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標面向全市分配,區(qū)(縣級市)屬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標面向本區(qū)(縣級市)分配。具體方案見附件4。
4.除提前批統(tǒng)一安排外,其他普通高中學校的招生批次分別按省一級、市一級、區(qū)一級及以下學校劃分;其他區(qū)、縣級市屬的面向本區(qū)、縣級市招生的學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區(qū)、縣級市確定,但整個招生進程必須與全市保持一致。
5.各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范圍、批次、計劃等詳見《二〇一三年廣州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指南》。
6. 經區(qū)(縣級市)招考辦審核的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詳見附件2),可享有與本市戶籍的初中畢業(yè)生同等的報考資格。非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可報考公辦普通高中擇校志愿、民辦普通高中以及各類職業(yè)類學校。
7.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46號)的精神和省有關規(guī)定,為與我省異地高考方案銜接,具備以下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報考我市公辦普通高中公費計劃:監(jiān)護人在我市有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按照規(guī)定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且在我市具有初中學籍滿3年的初中畢業(yè)生。
8.各招生學校必須切實完成市、區(qū)(縣級市)下達的招生任務(含擇校生),學校招收擇校生必須根據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收擇校生管理的通知》(粵教職函〔2011〕168號)精神,省、市一級學校招收擇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招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20%,區(qū)(縣級市)一級學校招收擇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招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15%。各學校按市、區(qū)(縣級市)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劃,確定招收公費生與擇校生的計劃比例和人數,并報市、區(qū)(縣級市)教育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學校按學生志愿、考試成績和綜合表現評價結果擇優(yōu)錄取擇校生。擇校生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擇校費。各學校在完成當年招生計劃后,原則上不再額外增補招生計劃。
9.普通高中學校因未錄滿招生計劃或因學生未到校注冊而留有空余學位,需進行補錄的,應通過市招考辦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補錄計劃,并同樣按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和綜合表現評價結果擇優(yōu)錄取;其中,原未到普通高中學校注冊的學生自動喪失該校的錄取資格,且不能再參加普通高中學校的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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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