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http://www.tcxdpz.com.cn/ 投稿:廣東考研信息網(wǎng) 時間:2014-09-24 點擊: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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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校本科生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簡稱“推免工作”),根據(jù)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提高推免生整體質量為目標,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通過對學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科研能力和素質拓展情況的全面考察,擇優(yōu)推薦。
第三條 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鼓勵我校優(yōu)秀畢業(yè)生在本校攻讀碩士學位,同時也推薦符合接收條件的學生至其他高校、科研單位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四條 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接受廣大師生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學校成立推免工作委員會,由主管本科教學工作的副校長任主任,教務處、研究生院、招生就業(yè)處、學生處、校團委和紀委辦公室負責人為委員。日常工作由教務處歸口負責。
第六條 學院(系)成立學院(系)推免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包括主管本科教學工作負責人、主管研究生工作負責人、分黨委(或黨總支)負責人、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和教務秘書等,由主管本科教學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
第三章 推免條件
第七條 推薦對象僅限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應屆畢業(yè)生
第八條 申請推免的學生應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品行端正,在校期間無任何處分記錄。
第九條 申請推免的學生應具備健康的身體素質,能夠勝任學業(yè),因病休學的學生康復返校之前不能申請推免。
第十條 以在校1-6學期的全校共同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yè)必修課的平均學分績點為標準,申請推免的學生成績要求為:
(一)一般類別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3.4;屬于教育部規(guī)定的部分國家扶持專業(yè)、教育部人才培養(yǎng)基地班、學校批準設立的教學改革實驗班以及向校外推薦等可適當放寬學習成績要求;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xiàn)或取得重大成績者,由本專業(yè)3名教授特別推薦,經學院(系)推免工作小組同意,可以適當放寬學習成績要求;
(二)藝術特長生的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3.2;
(三)體育特長生的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5;獲得個人單項全國冠軍的學生可適當放寬;
(四)在校應征入伍退役復學的學生(以下簡稱“退役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8;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及以上或連續(xù)兩年被評為“優(yōu)秀士兵”的學生,可適當放寬至2.5;
(五)申請團中央、教育部研究生支教團計劃的學生(以下簡稱“支教生”)的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8;自愿赴西藏、新疆支教的學生,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一般類別學生英語成績應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一)達到我校大學英語四級考試B以上且達到中國人民大學英語口語能力標準四等以上;
(二)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426分以上且達到中國人民大學英語口語能力標準四等以上;
第十二條 除上述要求外,申請跨學院(系)推免的學生如其所在專業(yè)與接收專業(yè)不屬同一一級學科,則需已選修一定數(shù)量的與接收專業(yè)學科基礎課、專業(yè)必修課內容相關或一致的課程,且修讀課程的總學分數(shù)不少于接收專業(yè)第二專業(yè)教學方案所規(guī)定總學分數(shù)的50%。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十三條 推薦名額由教育部下達至我校,包括學術型推免(校內、校外)和專業(yè)學位推免(校內、校外)兩類。
第十四條 學校負責將名額下達至各學院(系),以各學院(系)應屆本科畢業(yè)生人數(shù)為主要測算依據(jù),綜合考慮本科教學情況、研究生錄取的動態(tài)情況及推免生類別情況,向重點學科、優(yōu)勢學科、基礎學科及在本科人才培養(yǎng)工作中成績突出、積極推進本科教學改革的學院(系)專業(yè)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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