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007年教育部規(guī)定:“根據外語院校及其他高校外語系、專業(yè)歷年來在有關外語中學(學校)招收保送生的實際情況,仍確定下列外語中學(學校)各語種中思想品德和學習成績均特別優(yōu)秀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具有保送生資格(各校推薦保送生的比例不超過本校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總數的20%)。這些學校是:天津、長春、濟南、南京、杭州、武漢、重慶、鄭州、太原、成都和深圳外國語學校,上海外國語大學附中、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附設中學。上述中學(學校)具有保送資格的學生只可報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外交學院、上海外國語大學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等5所外語院校和綜合性大學的外語系、專業(yè)?!?/p>
2008年起教育部規(guī)定:“根據高校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對生源的特殊要求,經教育部批準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外國語中學僅可向高校的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推薦思想品德和學習成績優(yōu)秀且高中階段均在本校就讀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
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外國語中學須按本辦法要求制訂本校推薦辦法,報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辦備案后在本校公布。同時,省級招辦應在本省(區(qū)、市)招生網站公布。
各外國語中學的推薦保送生名額由教育部根據各校近年來推薦保送生工作情況、畢業(yè)生規(guī)模及高校反饋評價等因素確定。各外國語中學應根據已公布的推薦辦法及允許推薦名額,選拔本校符合推薦保送要求的學生,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外國語中學須將經公示的推薦名單報本校所在地省級招辦,并向有關高校寄送加蓋中學校章的推薦學生情況材料。有關省級招辦須對本省(區(qū)、市)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外國語中學上報的保送生推薦名單進行審核,并在教育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名單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集中公示。
招收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的高校須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集中公示相關保送資格學生名單后,在公示名單范圍內組織本校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保送生文化測試及相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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