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花都區(qū)2013年中小學招生考試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為進一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guī),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決定》(國發(fā)〔2001〕21號)、《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號)、《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2013年廣州市中小學招生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45號)等有關文件,進一步完善我區(qū)中小學招生考試評價制度,規(guī)范中小學招生管理工作,確保招生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特制訂本辦法。具體工作辦法如下:
一、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工作辦法
(一)小學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則。
1.小學招生實行屬地管理,免試就近入學。凡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等,應當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向居住地所屬小學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區(qū)、縣級市教育局審核批準,延緩入學期滿,應即入學。
2.小學生就近入學是指相對就近入學。根據原國家教委《關于制定義務教育辦學條件標準、義務教育實施步驟和規(guī)劃統計指標問題的幾點意見》規(guī)定,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應在3公里以內。
3.小學學位分配堅持人戶必須一致、以實際居住地為依據的原則。凡具有本區(qū)戶籍的適齡兒童,以其有效居住證明(房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租賃合同等)和戶籍證明為依據,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居住地所在鎮(zhèn)(街)按地段劃定的小學辦理報名手續(xù)。
4.小學招生工作細則由區(qū)教育局統籌、各教育指導中心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全區(qū)各小學按服務半徑進行招生。各教育指導中心、學校要切實做好適齡兒童入學的摸查工作。
新華城區(qū)小學招生一直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由于新華城區(qū)小學學位仍然偏緊,新華教育指導中心要切實做好招生學位的統籌工作。2013年將繼續(xù)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實行“定點對口+劃分區(qū)域+家長填報志愿+合理派位”相結合的招生辦法,合理安排2013年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并由區(qū)教育局分管招生工作領導及有關科室人員組成新華城區(qū)招生工作領導監(jiān)督小組,新華教育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除新華外的其他教育指導中心要切實履行九年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和公平受教育的原則,對各小學服務地段的新生作細致的核查,務求合理安排好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確保我區(qū)適齡兒童100%入學。
5.除經市教育局審定的少兒體校外,小學嚴禁招收體育、藝術及其他項目的特長生或將適齡兒童特長與小學入學掛鉤。
(二)初中招生工作基本原則。
1.具有本市戶籍,在公辦小學(含政府在民辦小學實行補貼的公辦學位)畢業(yè)的學生(含經審核的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在畢業(yè)學校所屬鎮(zhèn)(街)范圍內升學。因特殊情況需回戶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學者,由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戶口所在居住地的鎮(zhèn)(街)教育指導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居住證明(房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租賃合同等)。經戶口所在居住地的鎮(zhèn)(街)教育指導中心審核,符合條件回戶口所在鎮(zhèn)(街)的居住地升學者,按戶口所在鎮(zhèn)(街)升學辦法入學。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在民辦小學畢業(yè)的學生,要求到公辦初中就讀的,應回戶籍所在鎮(zhèn)(街)申請入學,按該鎮(zhèn)(街)升學辦法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