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國統(tǒng)一考試方案下發(fā)前,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院校暫不組織有關教師資格認定的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培訓。
三、已經(jīng)參加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并取得其中一個科目成績合格的考生,可于今年10月參加一次不及格科目補考,補考成績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者,可按照原教師資格認定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四、2011年下半年繼續(xù)安排“幼兒園教師任職資格培訓”和教育學(幼兒園)、心理學(幼兒園)課程考試。
根據(jù)《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組織開展2010—2012年全省幼兒園教師培訓工作的通知》(浙教師〔2010〕46號)和《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下達2010—2012年全省幼兒園教師培訓計劃和做好2010年省級骨干培訓對象選拔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師〔2010〕59號)的精神,凡學歷、健康狀況等符合《教師資格條例》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條件,目前已從事學前教育教學工作,但尚未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幼兒園在崗教師,經(jīng)當?shù)亟逃姓块T審核確認,并經(jīng)培訓后,可以參加我省的教育學(幼兒園)、心理學(幼兒園)課程考試。
請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和有關院校迅速將此通知精神傳達到有關人員,并向廣大考試人員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以確保我省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