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的成立
(1)民事行為的成立
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成立民事行為所必不可少的要素。
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別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須包含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換言之,必須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沒有這種意思,不成立法律行為。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完整地表達將要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必需內容。內容殘缺不全的意思表示,通常不能使法律行為成立。③行為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圖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觀地加以識別。僅存在于內心的意圖、內心意圖與外部表達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內心意圖雖表達于外部,但他人無法識別的,均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為。
2)特別成立要件
某些特別類型的民事行為的成立,除了具備一般成立要件外,還需具備特別成立要件,如合同行為的成立中,須具備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特別成立要件。
(2)民事行為的生效
民事行為的生效是以民事行為成立為前提和基礎的。通常,民事行為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會有民事行為已經成立但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比如遺囑行為,成立且具備有效要件后,并不馬上生效,只有在遺囑人死亡后,該遺囑行為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指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獲得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為有效.證明法律行為已成為合法行為,因而獲得了國家的保護。根據法律行為的不同性質,法律規(guī)定了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別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是指每個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均須具有的條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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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自然人,年齡在18周歲、精神正常,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實施法律行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法律行為。不滿lO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為。
但在實際生活中,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以下幾種例外:
純獲利的行為,即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民事法律行為;日常必需品的購買行為;其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對于法人而言,只在特定范圍內有行為能力,超出法律或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所為的法律行為,是越軌行為,原則上無效,但當事人已履行完畢,未發(fā)生爭議的除外。
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能認識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圖與外部表達相一致的狀態(tài)。將意思表示真實作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維護民事流轉的正常秩序。
意思表示不真實是指當事人的內心意圖與外部表達不一致的狀態(tài)?煞譃橹饔^原因的不真實和客觀原因的不真實兩類。前者是由于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后者是由他人的原因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