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四條 經我院自主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逾期未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者,將按規(guī)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六條 對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試點工作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中職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負責的對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并成立由學校招生辦和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為主的招生錄取職能小組。轉段方案及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一律集體研究決定,并在中職學校以及我校招生網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中職學校根據對口專業(yè)制定第四學期末預錄取方案。中職學校的轉段方案、每學期成績預錄取成績、加分證明材料,必須按學期分階段交我校招生辦備案存檔。
第二十九條 按照“陽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嚴格保密制度,貫徹“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十條 選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參加錄取工作。凡有直系親屬當年報考者不得參與招生考試工作。
第三十一條 加強招生考試人員的培訓和政策宣傳工作,實施“陽光工程”。
第九章 考試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轉段選拔考核收費標準按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試收費科目的復函》(粵價函〔2009〕279號);《廣東省物價局關于中等職業(yè)技術教育專業(yè)技能課程考試新增收費標準的復函》 (粵價函〔2003〕63號)執(zhí)行
第十章 違規(guī)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處理?忌倪`規(guī)情況將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記入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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