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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貧困幼兒資助對象須符合三個條件

2012-10-28 01:06:57來源:廣州日報關注度: 0
導讀:意見稿提出,資助工作遵循先執(zhí)行,后補助原則。各區(qū)(縣級市)要按照國家、
 “意見稿”提出,資助工作遵循“先執(zhí)行,后補助”原則。各區(qū)(縣級市)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文件精神,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建立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資助面不低于在園本市戶籍適齡幼兒的10%,資助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學年300元。具體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由各區(qū)(縣級市)自行制定。市安排經費對區(qū)(縣級市)給予補助。

  按“先急后緩,分步推進”原則:優(yōu)先解決經濟特別困難家庭,再解決一般困難家庭;優(yōu)先解決特殊困難的幼兒,如孤兒、殘疾兒童及其他優(yōu)撫對象,再解決一般困難幼兒,并根據實際逐步擴大資助覆蓋面、提高資助標準。

  “意見稿”提出,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建立政府資助、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幼兒園適當減免收費和家庭合理分擔相結合的學前教育資助體系。

  “意見稿”提出:優(yōu)先對在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含幼兒班,不含托兒所、托兒班,下同)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含幼兒班,不含托兒所、托兒班,下同)就讀的、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本市戶籍3~6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及其他優(yōu)撫對象給予資助。

  資助對象需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 廣州市戶籍;

  2. 在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

  3.持有以下證件之一:

 ?。?)父(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有效《廣州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城鎮(zhèn)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廣州市農村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五保供養(yǎng)證》 或市總工會核發(fā)的有效《特困職工證》,以上證件之一。

 ?。?)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優(yōu)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等相關優(yōu)撫證件。

 ?。?)本人持民政部門核發(fā)有效的兒童福利證。

 ?。?)本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證)。

  “意見稿”規(guī)定,各區(qū)(縣級市)在落實上述幼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資助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本區(qū)(縣級市)實際,逐步擴大學前教育資助覆蓋面。具體資助對象由各區(qū)(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確定。

  幼兒園不得擅設項收費

  對困難幼兒,各區(qū)(縣級市)政府按每人、每學年不低于1300元(含各級財政資金)標準給予受資助的幼兒資助。對其他幼兒,各區(qū)(縣級市)政府按每人每學年不低于300元(含各級財政資金)標準給予資助。“意見稿”指出,具體資助標準由各區(qū)(縣級市)確定,鼓勵有條件的區(qū)(縣級市)結合本區(qū)(縣級市)實際,提高資助標準。

  廣州市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各區(qū)(縣級市)在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含幼兒班,不含托兒所、托兒班)就讀的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本市戶籍幼兒(以教育統(tǒng)計手冊在園戶籍幼兒數為準)的10%、每人每學年300元的標準安排對區(qū)(縣級市)的補助經費,由各區(qū)(縣級市)統(tǒng)籌用于對應學年資助對象的資助。

  “意見稿”提出, 幼兒園要從事業(yè)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幼兒減免學費和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具體比例及辦法由各區(qū)(縣級市)自行確定。公辦幼兒園不得因減免保教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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