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隨遷子女報名參加高考,應使用戶口簿上的現(xiàn)用姓名(須與身份證同名)報名,并以此作為考試、錄取的依據(jù)。隨遷子女因本人填報的信息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的,其責任由隨遷子女本人自負。
第十四條 不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如需在我省參加借考,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方可在我省其父親或母親就業(yè)所在地市借考。報名時,隨遷子女應當出示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的有關書面材料,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其父親或母親就業(yè)所在地市招生辦公室辦理高考借考手續(xù)。在我省借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回到戶籍所在省(區(qū)、市)參加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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