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招考委〔2015〕7號
各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局,各高等學校,省政府有關部門:
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fā)〔2014〕35號),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進一步促進入學機會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依法治考,從嚴治招,確保高校招生安全、公正和有序實施。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精神,現就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公開,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一)明確信息公開的程序、范圍和內容。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guī)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招生信息公開機制。招生工作要做到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guī)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
(二)強化特殊類型招生和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加強對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藝術體育類專業(yè)、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考生及享受加(降)分照顧政策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所有申請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需就其對應的加(降)分項目向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進行申報。各市招生考試機構要制定具體辦法,會同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聯(lián)合審查考生戶籍、民族等特征信息。
(三)加強對高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宣傳內容的審核和監(jiān)督。省教育廳繼續(xù)通過“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對各高校的招生章程進行集中審核, 經審核備案的高校招生章程應在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省教育廳網站和本校網站上分別發(fā)布,招生章程一經發(fā)布,不允許隨意變更。
(四)加強招生政策宣傳和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加強招生政策學習研究及面向考生的政策宣講解讀工作,認真培訓宣講人員,確保政策解讀內容準確。要采取多種形式將政策規(guī)定、報考條件、學校往年錄取情況、錄取規(guī)則、防欺詐警示等基本內容和要求,向廣大考生進行宣傳。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確保所有考生均有機會在高校招生各階段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
二、加強體系建設,確??荚嚢踩行驅嵤?/strong>
(一)強化考試環(huán)境綜合治理。各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要高度重視考試的安全管理,繼續(xù)完善國家教育考試聯(lián)席會議制度和工作保障機制,加強對考試環(huán)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細化落實各部門工作職責,完善高考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預案,進一步提高高考安全保障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能力。切實協(xié)調解決好高考期間的照明供電、醫(yī)療保障、安全保衛(wèi)、考生食宿以及防止噪聲干擾等問題,為考生創(chuàng)造公平、和諧、良好的應考環(huán)境和氛圍,確??荚嚢踩?、平穩(wěn)、順利進行。
(二)完善標準化考點建設。各地應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部署規(guī)劃和規(guī)范要求積極完善標準化考點建設,保證考點設置規(guī)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認真做好外語聽力考試的考務準備和實施工作。進一步完善身份驗證系統(tǒng)、防控作弊系統(tǒng)、視頻及網絡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急處置系統(tǒng),提升實時監(jiān)控和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加強對考場的管理,所有考點必須對所屬全部考場實施電子監(jiān)控,并配置無線電信號屏蔽設備、金屬探測設備和隱形耳機探測器等。積極配合公安、無線電管理、通信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加強對有組織的團伙舞弊、雇人代考或受雇替考、利用互聯(lián)網及無線收發(fā)裝置等通訊手段傳播涉嫌泄密或詐騙信息、非法兜售高科技作弊工具等行為的聯(lián)合防范和治理。#p#分頁標題#e#
(三)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把試題及答題卡安全作為工作重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高考的各項保密措施,確保高考數據信息安全。狠抓命題和試題印制、運輸、保管以及考試實施、評卷等全過程的管理與監(jiān)控,明確各環(huán)節(jié)任務和崗位要求,做到思想重視、措施到位、制度完善、實施認真、紀律嚴明、條件達標、培訓到崗、措施到位、責任到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高考前組織一次安全保密專項檢查,消滅死角,做到萬無一失。要制訂有效的應急工作預案,嚴格執(zhí)行值班報告制度,重大問題要在第一時間準確上報,并快速妥善處理,防止事態(tài)擴大。
(四)健全誠信考試工作機制。要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采取靈活多樣和青年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教育和引導考生信守承諾,踐行誠信考試,拒絕和抵制考試中的違紀、舞弊及違法等行為。加強考試誠信檔案建設,客觀記錄違規(guī)人員的相關信息和行為,依申請接受招生學校、用人單位等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考生身份認證和考場的管理,嚴防高校及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在校生報名考試或替考。
三、規(guī)范招生管理,維護良好的招生秩序
(一)切實做好網上報名工作。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及中學要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加強宣傳,精心準備,認真實施,在組織管理上下功夫,確保不出差錯。嚴格執(zhí)行報名資格審核程序,做好高考報名的資格審核工作。
(二)嚴格招生計劃管理。各高校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核準下達的本校當年招生計劃,嚴禁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招生,嚴禁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區(qū)別進行欺詐招生,嚴禁違規(guī)向學生做出招生承諾。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高校招生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嚴格執(zhí)行學校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與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相掛鉤的政策,繼續(xù)做好招生錄取信息確認工作,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xù)擅自招收的考生,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
(三)嚴格招生宣傳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積極協(xié)調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適時開展打擊非法招生中介專項整治行動,加大警示宣傳和對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進一步完善招生預警制度,結合招生錄取期間不同時段工作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招生預警宣傳,充分利用媒體和“陽光高考”平臺,與有關部門聯(lián)合組織專題預警教育和政策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切勿上當受騙。
(四)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審查工作。繼續(xù)堅持報到后全面復查和進行相關科目文化測試的辦法,嚴查冒名頂替學生,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書對考生進行詐騙;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后的管理,藝術、體育類專業(yè)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普通類專業(yè),外國語中學推薦的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得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yè),民族班、民族預科班、國防生、免費師范生等定向就業(yè)類考生不得調整錄取類型、培養(yǎng)方式等。
四、維護教育公平,縮小入學機會差距
(一)落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高考的政策。凡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并有完整學習經歷的合格考生均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學的高中階段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并與當地考生享受同等的錄取政策。各地要不斷優(yōu)化服務,細化各項操作辦法和工作流程,確保有關政策落到實處。
(二)做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一是根據教育部的要求組織實施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將我省的省級財政困難縣及中西部地區(qū)和沂蒙革命老區(qū)的62個縣(市、區(qū))納入國家的專項計劃;二是繼續(xù)實施我省的地方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在一批本科有招生任務的部分省屬本科院校安排3%的招生計劃面向52個省級財政困難縣實行定向招生。各有關縣(市、區(qū))教育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進一步嚴格程序,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和身份的核查,切實把此項惠及貧困地區(qū)廣大農村學生的政策落實到位。#p#分頁標題#e#
(三)減少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項目。今年的高考加(降)分政策嚴格按照《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調整我省高考加分項目的通知》(魯招考委〔2015〕5號)規(guī)定執(zhí)行,加分分值與高考的文化成績一并計入總分,供招生院校錄取時使用。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嚴格考生加(降)分資格審核,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加(降)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給予處罰。
(四)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考試。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平等機會和合理便利。
五、完善志愿填報和錄取方式,推進高校招生錄取制度改革
(一)完善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辦法,全省統(tǒng)一劃定各批次的錄取控制線。
(二)完善普通文史和理工類的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職)批平行志愿的填報工作。
(三)調整藝術類提前批次志愿填報和錄取方式,藝術類提前批取得兩個以上專業(yè)合格證的考生可以填報兩個順序志愿,增加考生的錄取機會。
(四)完善“3+2”對口貫通分段培養(yǎng)試點招生志愿填報和錄取辦法,設定報考資格線和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線上考生由高校根據投檔情況擇優(yōu)錄取。
(五)強化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在高校招生選拔體系中的作用。各高校要進一步改進錄取程序和辦法,充實錄取工作人員,認真審閱考生電子檔案和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等,將其作為考生錄取的重要依據。省屬本科院校要積極推行專家參與錄取的招生模式。
六、強化管理和監(jiān)督,嚴肅查處各類違規(guī)行為
(一)明確招生工作職責。各市、縣(市、區(qū))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和招生考試各項工作的管理,各單位主要領導是本部門、本地區(qū)、本校高考的第一責任人。各市與各縣(市、區(qū))、各縣(市、區(qū))與各考點、各考點與考試工作人員都要簽訂責任狀,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誰出問題就追究誰的責任。
(二)嚴格招生監(jiān)督管理。各高校要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充分發(fā)揮其在民主監(jiān)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進一步完善招生選拔機制,可通過聘請社會監(jiān)督員巡視學校測試、錄取現場等方式,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jiān)督。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抓好舉報和信訪調查處理工作,在高考和錄取期間公布受理舉報的單位、電話、電子信箱及通信地址,設立信訪接待室,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受理、妥善處置,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復。
(三)嚴肅處理違規(guī)行為。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考試招生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考生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要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對嚴重違規(guī)的教育系統(tǒng)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要取消其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高考中嚴重違規(guī)或嚴重破壞高考的國家公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應向違規(guī)人員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其違規(guī)事實,并予以嚴肅處理。對違反招生工作規(guī)定的高校將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處理,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高校負責人要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要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附件:山東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實施意見
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