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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方案實施細則(試行)

2013-10-24 22:17:54來源:http://www.tcxdpz.com.cn關注度: 0
導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來疆務工人員參與新疆建設的積極性,堅持既有利于保障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又堅決遏制投機報考現(xiàn)象、維護好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的原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來疆務工人員參與新疆建設的積極性,堅持既有利于保障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又堅決遏制“投機報考”現(xiàn)象、維護好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的原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shù)貐⒓由龑W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46號)和《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新教基〔2013〕5號)精神,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堅持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惠及民生,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宗旨。

第三條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qū)參加普通高考,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統(tǒng)籌協(xié)調。教育、發(fā)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建立協(xié)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地做好各自職能工作。教育部門應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考試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fā)展改革部門應將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公安部門應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來疆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居住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提供來疆務工人員的就業(yè)和社保信息。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加強監(jiān)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章報考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疆參加普通高考,報考條件如下:

(一)2014年起,來疆務工人員本人及其隨遷子女在疆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按距離當年高考的時間計算),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xù)實質性就讀三年(高一、高二、高三),有在疆就讀三年的學籍檔案和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qū)內外所有本??圃盒?。

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初中、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xù)實質性就讀十二年并有十二年完整學籍,有新疆小學、初中畢業(yè)證書,中考成績,有三次及以上參加新疆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經(jīng)歷,父母在疆有十二年及以上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居住證,有在疆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qū)內外本??圃盒!?/p>

(二)2015年起,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疆有常住戶口,初三年級及普通高中階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連續(xù)實質性就讀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學籍,有新疆初中畢業(yè)證書、中考成績,有三次及以上參加新疆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經(jīng)歷,父母在疆有四年及以上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居住證,有在疆一年及以上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qū)內外高職(???院校。

(三)2016年起,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二、初三年級及普通高中階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連續(xù)實質性就讀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學籍,有新疆初中畢業(yè)證書、中考成績,有三次及以上參加新疆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經(jīng)歷,父母在疆有五年及以上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居住證,有在疆兩年及以上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qū)內本科院校和區(qū)內外高職(???院校。

(四)2017年起,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xù)實質性就讀六年(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并有六年完整學籍,有新疆初中畢業(yè)證書、中考成績,有三次及以上參加新疆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經(jīng)歷,父母在疆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居住證,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qū)內外本??圃盒?。

第六條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疆參加普通高考,到普通高中學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進行報名資格審查,由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報名資格審查領導小組審批。須提供以下材料:#p#分頁標題#e#

(一)來疆務工人員居住證、住房證明(房屋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

(二)來疆務工人員務工證明或從業(yè)證明;

(三)來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法定監(jiān)護人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表》或納稅憑證;

(五)在新疆就讀小學、初中畢業(yè)證書原件、復印件;

(六)新疆普通高級中學畢業(yè)證書原件、復印件(應屆畢業(yè)生由就讀學校開具證明);

(七)《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初中階段學籍審查表》、《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普通高中階段學籍審查表》;《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普通高中階段學業(yè)水平考試情況審查表》。

第七條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疆參加普通高考報名程序及辦法:

(一)考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持報名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到高中學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報名。

(二)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接收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并檢查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是否真實、完整、齊全,不真實、不完整、不齊全的當場退還考生所提交的所有報名材料,并通知考生在報名期間補齊后重新申報。

(三)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核對考生提交的證件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將證件原件當場退還給考生本人,留存其證件復印件和其它報名材料,并在其復印件上簽署核對人姓名。

(四)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將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審核、整理造冊后送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報名資格審查領導小組審批。

(五)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通知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報名,對于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要告知考生本人。

(六)考生繳納考試費用,領取報考資料。

(七)考生登錄新疆招生網(wǎng)進行網(wǎng)上報名。

第三章審核監(jiān)督

第八條考生的學籍及就讀經(jīng)歷由其就讀學校班主任、校長簽署意見,縣(市)教育局基礎教育部門審查,地、州、市教育局(委)基礎教育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qū)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確認。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初一和高一新生學籍注冊時,必須在自治區(qū)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中主動標識,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的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由地、州、市教育局(委)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辦公室審查后報自治區(qū)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辦公室審核確認。

第九條來疆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證由居住地社區(qū)(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并由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確認。

第十條來疆務工人員的務工證明須出具與務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從業(yè)單位開具的從業(yè)證明;靈活就業(yè)人員由其居住地社區(qū)(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從業(yè)證明。

第十一條考生父母繳納社保的證明和社保憑證由縣級以上社保經(jīng)辦機構審核、出具??忌改讣{稅證明依據(jù)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忌ǘūO(jiān)護人在我區(qū)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從考生參加高考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第十二條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工作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各級審查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審查人及負責人應在相關審查欄目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四章公示及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考生資格審查結論在考生就讀地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所在中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公示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公示期間,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生所在中學應設置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反映的情況,要認真核實、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jīng)查實,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jīng)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一)偽造、變造(空掛)學籍、戶籍、身份證、社保證明、納稅證明、居住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p#分頁標題#e#

(二)在不同省區(qū)重復報名或通過辦理非正常學籍、戶籍遷移手續(xù)取得報名資格的。

(三)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及教育部門相關責任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公安、社保、社區(qū)(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其他部門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為考生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報名考試資格的。

(二)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編造、虛報考試成績、考試數(shù)據(jù)、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五)組織、參與“高考移民”活動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2014年普通高考報名時試行。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自治區(qū)教育廳負責解釋。

備注:

1、在疆有常住戶口:是指在新疆境內經(jīng)常居住的地方,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冊登記戶籍。不包括疆內中學(含公辦中學、民辦中學)和普通(成人)中等職業(yè)學校、職業(yè)高中、技工學校等統(tǒng)一辦理的集體戶口。

2、在疆實質性就讀:是指在新疆境內學校連續(xù)、完整、真實就讀并有連續(xù)完整的學籍、學生檔案及各學期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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