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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6-29 15:55:06來源:http://www.tcxdpz.com.cn/關注度: 0
導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規(guī)范招生工作,保證我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三條 我院招生工作貫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規(guī)范招生工作,保證我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三條 我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浙江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
第五條 學校招生部委代碼:13688;浙江省招生代碼:0128。在其他省市的院校招生代碼詳見各省市統一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六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紹興市
第七條  辦學類型:省屬公辦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條  辦學層次:省屬全日制高等教育??疲ǜ呗殻?br /> 第九條  招生對象:參加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
第十條 學費標準:按浙江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公布的浙江省公辦普通高職院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執(zhí)行。學費6000元/學年
第十一條 學歷證書:學生畢業(yè)后頒發(fā)由浙江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印簽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疲ǜ呗殻W歷證書。
第十二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及學院招生負責人
1、聯系電話:0575-88052795,0575-88053348
2、傳真:0575-88052795
3、聯系地址:浙江省紹興市山陰路474號
4、郵政編碼:312016
5、E-mail地址:zs@zptc.cn
6、院校網址: http://www.zptc.cn
7、學校招生網址: http://zs.zptc.cn
8、學校招生工作負責領導:陳興東
第三章  錄取規(guī)則
第十三條 我院招生錄取工作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試機構的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錄取原則,實行“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在對考生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礎上擇優(yōu)錄取。
第十四條 外語語種要求:無。
第十五條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 身體健康要求:所有學生的體檢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執(zhí)行。對《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學??梢圆挥桎浫〉膶I(yè)”,請考生謹慎填報。新生入學后,學院將組織新生體檢復查。對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的學生,學院將按相關文件處理。對于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病史的,學院將作不予入學處理。
第十七條 專業(yè)分數級差要求:無
第十八條 專業(yè)加試要求:無
第十九條 具體錄取方式:
1、根據各省市教育考試機構按本批次招生的投檔規(guī)則及我院的計劃和投檔比例提供的投檔名單進行錄?。簩嵭衅叫兄驹傅氖》荩瑘?zhí)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guī)定,按照“分數優(yōu)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接受投檔;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報考我院的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考慮第二志愿考生,依次類推。
2、對于進檔考生,學院按照志愿優(yōu)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對于某一位考生,首先檢索其第一專業(yè)志愿,不能滿足的,再檢索其第二專業(yè)志愿,以此類推,直至錄取。當某考生所有專業(yè)志愿均不能被錄取時,根據專業(yè)服從與否分別處理:服從專業(yè)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未滿的專業(yè);不服從專業(yè)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3、對于進檔的特長考生,在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優(yōu)先錄取。
4、對于江蘇省考生,理科類考生要求選擇測試科目為物理,對文科類考生要求選擇測試科目為歷史。對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方式排序,即對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擇優(yōu)錄取,同分考生按照學業(yè)水平測試等級高低依次錄取。#p#分頁標題#e#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專科(高職)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院”、“學院”等文字均指浙江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
第二十一條 我院以往的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若本章程與國家或?。ㄖ陛犑小⒆灾螀^(qū))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政策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對于招生章程未盡事宜,根據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教育考試機構有關招生錄取工作的相關文件執(zhí)行,由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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